环球微动态丨立信会计师所及3注会收警示函 ST新研5年虚增收入33亿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号)显示,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在执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股票名称“ST新研”,300159.SZ)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部分与收入相关的异常合同、产品交接单、收货确认单保持合理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客户实施穿行测试程序,查验凭证、合同、产品交接单,检查销售回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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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且联系地址为明日宇航办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递单注明的相关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对未收到回函的个别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新疆证监局判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朱瑛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所长,于2000年11月28日获批准注册。
ST新研于2023年1月18日晚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22年6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5号);2023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同日韩华、张舜、匡理鹏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韩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新研股份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5年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
周卫华,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19年5任明日宇航董事;
张舜,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
胡鑫,2015年1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
刘佳春,2012年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
杨立军,韩华妻子,2009年1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
匡理鹏,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财务总监,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7亿元(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1亿元、8.15亿元、11.74亿元、8.85亿元、1.2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 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亿元。
证监会认定,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周卫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舜、刘佳春、胡鑫、杨立军,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匡理鹏。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此外,鉴于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此前报道,针对新研股份2021年12月28日披露拟不再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拟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深交所已对新研股份下发关注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
经查,你们在执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部分与收入相关的异常合同、产品交接单、收货确认单保持合理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客户实施穿行测试程序,查验凭证、合同、产品交接单,检查销售回款等。
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且联系地址为明日宇航办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递单注明的相关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对未收到回函的个别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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