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证券及两人收三警示函 分支负责人在外兼职且持股

北京6月15日讯 今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原负责人荆玉、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吴卫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和离任审计中,未发现上述人员兼职且持有股份行为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内蒙古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资料图片)

同时公布的《关于对吴卫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吴卫国在担任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吴卫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吴卫国应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关于对荆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荆玉在担任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荆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荆玉应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原负责人荆玉、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吴卫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你公司在日常管理和离任审计中,未发现上述人员兼职且持有股份行为并向我局报告,反映出你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6月12日

关于对吴卫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卫国: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6月12日

关于对荆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荆玉: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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